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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1/7/7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重点工程管理局,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重点工程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21〕10号),加快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降低建筑业企业经营成本,我厅制定了《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6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21〕10号),加快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明确工作目标
  (一)加快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力争到2021年12月底,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四项保证金缴存情况全面录入安徽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四项保证金子系统。
  (二)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的比例达到65%以上,其中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缴存比例达到60%以上。
  二、推行工程保函
  (一)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一律不得拒绝。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筑业企业已经以现金形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用工程保函替换。
  三、降低缴存额度
  (一)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降低保证金缴存金额,其中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5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合同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可以分年度或按施工形象进度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应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实行差别化缴存制度。
  (二)工程建设领域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律不得违规新设或者变相违规设立其他各类涉企保证金。
  (三)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履约保证金没有清退的项目不得同时预留质量保证金。
  四、加强市场监管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于未履行工程款支付责任的建设单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二)加大建筑市场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业绩、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担保相关信息,方便与保函相关的人员及机构查询。
  (三)将工程建设领域涉企四项保证金的缴存情况纳入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督检查范围。对发现违规收取、新设、变相设立其他各类保证金的问题,要督促责任单位整改。拒不整改的,要通报批评。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退还。
  (五)引导各方市场主体树立信用意识,加强内部信用管理,不断提高履约能力,积累企业信用。积极推进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直接应用于工程担保,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提供便利。
  (六)开发建设市、县工程建设领域四项保证金电子保函系统。积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单位拓展工程建设领域电子保函业务,进一步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提高建筑业企业办理工程保函的积极性。
  五、加强统筹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扎实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担保。
  (二)开展工作调度。各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部门要切实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和重点项目调度机制,确保工程担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做好工程担保的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促进建筑市场主体对工程担保的了解和应用,切实发挥工程担保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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